西安商标注册查询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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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商标注册查询的必要性

作者:陕西久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31 08:42:20

注册商标万众瞩目,它之所以受关注主要的原因即在于注册商标是享受法律保护和经营活动的前提。首先,我国实行西安商标注册保护原则,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商标注册是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必要手段,注册商标是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其次,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消费者选择产品或者服务的依据。好的企业不仅需要好的产品支撑,重点依靠的就是其商标形成的巨大的无形资产,其商标无形资产的价值已远远超过有形资产的价值。商标注册是可以为企业或者个人带来无形财富的。注册商标万众瞩目,商标的价值绝对不容我们小觑哦!

创业的过程中,西安商标注册查询是必备的事情。据统计,有一半以上的人在商标注册查询的时候都被挖过坑。注册商标的时候,出于主观因素你会轻易相信你眼前看到的,但是有时候真的是眼见为实吗?你可能很容易被一些100%通过,免费商标注册的词语吸引住,下面让小编来给你讲讲,商标注册查询的四大误区。

误区一、轻信代理公司的打的廉价幌子;有些人总是会被免费,100%成功之类的服务所诱惑。文字游戏,早已经是行业内的熟练玩法。首先,你自己就要学会拒绝这些词,天下没得免费午餐。识别这些谎言其实很简单,一般太绝对的保证其实就是图谋不轨。你说你申请一个商标,商标局需要收官费,代理公司需要收服务费,这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赚钱那就是傻子呀。官费是商标局规定必须收的,所以说免费肯定是假的,正规的申请注册商标的费用也就是一千多块钱。因为商标申请过程是比较繁杂的,所以拥有有强大的法律顾问团队,完整的服务体系,以及收费标准透明的公司是你的不二选择。一些黑心商标代理机构,通过低价的渠道换取了客户的信任之后,往往利用客户对商标注册事务的不了解巧设陷阱,他们或是不查询商标近似情况,或是故意帮助客户取一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商标名称,利用多种手段令免费注册的商标通不过商标局的审查,随后以商标存在驳回、异议等风险,巧立名目制造事端,或是趁机推销驳回复审等其他商标业务,或是以商标局名义虚构收费项目,通过各种陷阱诈取客户钱财,令企业及个人防不胜防,最终造成时间与金钱的双重损失。

误区二、虚伪项目收费,乱收费;非常多人不了解收费项目,尤其是在传统的代理公司当中,商标注册查询的费用是没有标准的。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几千和几万之间都在做。这个价格差距就在于营销人员的销售能力。手段多种多样,通过保证申请商标一定通过或者用服务跟其他不一样,提高官费和服务费。只要上一查,商标局的官费只有600元,一般你找商标代理公司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500到1000元不等。像有些公司说0元注册商标,是拿了投资人的钱补贴给你,那你就大错特错了,投资人会有这么傻吗?所以,乖乖的缴纳这1000多块会免去你很多后顾之忧。

误区三、忽略查询商标,让你后悔莫及;不要说商标申请前期工作不重要,这是直接决定了商标申请成功的关键。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前期准备工作没有做好,后期的申请周期长,申请流程复杂,驳回复审难。商标申请顺利的情况下,一年的时间才能拿得到。但是中途一旦有什么问题,两三年的时间都有可能。所以,重要的事情说三遍,重视查询商标,重视查询商标,重视查询商标。查询商标的时候建议选择正规站,现目前商标局或者知识产权商标注册查询。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同时有顾问会帮你做哪些商标类别的建议、商标近似度查询及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申请商标前未进行查询,导致你申请的商标已经被人注册,这时候你这就只能大写一脸的懵逼!做足功夫,商标成功率迅速飙升(急速上升)到85%以上。

误区四、绑定收费,何来绑定?绑定肯定是要你吸引进来,前面提到非常多的坑;如免费,100%商标申请通过。不管怎样,先把你拉过来再说。拉进来之后呢,下一步陷阱就更多了。如制造假官文,通过各种伪造的商标受理书,商标驳回书,商标证书等来圈你的钱。这一个流程下来,几千块大洋就掉入他们的钱包里面去了。如果商标没有申请成功,驳回通知书将会成为代理机构的筹码扣押在他们那里,顺便来压榨你一笔大洋。反正他不拿给你,你只能多交钱来了事。所以,一个正规的商标代理机构对于一个创业者是多么重要。

一、案例

上述商标应用产品巴龙710于2009年推出,2013年被全球TD-LTE(4glte技术主要由中国运营商推广)联盟GTI评选为最佳LTE芯片,极大地促进了TD-LTE产业在中国的成熟和商用。使用巴龙710芯片的终端产品在100多个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因此,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决定通过审查进一步争取注册。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的参考西安商标注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可以看出泉州宝龙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参考商标注册人已于2006年4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法律主体资格。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被引商标是新权利人继承的。因此,虽然引证商标仍然是有效商标,但商标专用权已经失去了权利基础,不应构成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障碍。因此,被告判决的事实依据发生了变化。法院根据新证据证明的事实,修正了判决结论。

之后,被告和法官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华为公司在诉讼阶段提交的报价商标注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可以证明报价商标注册人泉州宝龙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于2006年4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了法人资格,同时,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引文商标已依法有效转让,即使引文商标构成形式上的注册商标,由于其权利主体数年的缺失,不能形成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适宜成为他人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标注册的障碍。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不应当再构成引证商标,根据判决后发生变化的事实,纠正申请商标注册权的障碍,并无不当。

二、评论与分析

在我国商标注册实践中,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认定所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取得初步审查公告,驳回所申请的商标,在商标驳回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处理此类驳回复审案件的主要途径是,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会使消费者将其与被引用商标混淆。具体思路是:一是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指定用途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根据这一思路,本案申请的“巴龙”商标与被引用商标的文字部分“宝龙”只有一个字母的区别,构成了类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用途的“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与核准使用该参考商标的“热离子灯管”商品相同或者近似,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引文商标注册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了法律主体资格,没有证据表明引文商标被新权利主体继承。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标志。商标权的确立取决于权利主体的实际存在。《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和其他组织的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数字、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商标是商标的主体(人)、客体(物)、标记(记录)的三位一体。这三个要素是不可或缺的。它们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商标。”

因此,本案中的引用商标虽然仍然是一个正式有效的商标,但由于注册人主体资格的丧失,由于三个商标要素的主体要素的缺失,已不再是完整的商标权。根据被引商标注册人被撤销的事实,本案认定被引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权的障碍。

显然,本案的办案思路更加注重问题的实质性解决,更好地回应了市场发展对有限商标资源的需求,节约了商标复审的行政和司法资源。商标的生命在于其使用,其使用所带来的商誉价值更值得关注和保护。在本案中,原告使用了大量的申请商标,需要尽快注册商标,而被引商标的注册人已经被撤销,商标也没有继承人,因此几乎不可能使用,也不再具有保护价值。在本案中,法院没有要求申请人启动撤销或者撤销被引用商标的程序,导致被引用商标权利的丧失,遂通过了该商标的申请。

与本案类似,也有一些案件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入手。如果商标注册人撤销商标,就失去了区分商标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不再构成障碍。在“ET和figure”商标案中,法院认为“相关公众通过商标来区分商品的来源。商标和商品与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有相应的关系。如果商标注册人不复存在,商标的商品来源识别功能将丧失。因商标权利人缺席而丧失应有功能的商标,不得再作为在先商标妨碍商标注册申请。”

三、进一步思考

虽然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已经被撤销,但引证商标仍然是一个正式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我国商标法体系中,对注册商标权利的丧失设定了撤销、无效和撤销制度。在被引用商标仍然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是否存在直接适用该商标的通行证,商标灭失制度不协调,如商标注销和撤销。

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的适用。因此,有必要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入手,来应对上述问题。这项规定的核心是避免混淆。在处理原商标注册人公司注销后的商标注册问题时,还应考虑混淆的可能性。由于商标主体资格的消失和后继主体的缺位,使用的概率将非常低。后申请商标投入使用,不会与前申请商标同时上市,混淆的可能性低。这可以解决《商标法》第三十条中“混淆可能性”的问题,不与商标撤销、撤销等商标灭失制度直接冲突。在“探路者”一案中,法院认为:“探路者广告公司法人资格消失后8年内,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继承该引标商标的专用权,故法院推定该引标商标连续多年未实际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申请不会与被引用商标的实际市场权利相冲突,也不会在受到普遍关注的情况下,让相关市场的普通消费者对这两个商标产生任何混淆或误解。”无独有偶,在“安娜”商标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参考商标一目前仍为注册商标,但由于其权利主体已被排除,已成为未使用的商标并主张权利。客观上不可能与申请商标在市场上共存。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因引用商标一而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引用商标不再构成商标申请权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不一定没有继承人”,相关自然人或者法人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后,可以完全继承商标。此外,还可以进行许可证备案或质押登记。也就是说,被引商标的注册人被撤销的,不能完全排除“混淆”的可能性,例如商标可能没有继承人,或者存在许可、质押等情形,案件证据不易查清。但是,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混淆的可能性”不在于“存在”或“没有”的绝对意义,而在于高低程度。通过公司注销期限等因素,仍能推断出混淆程度,从而判断案件。例如,在上述“探路者”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引用商标的注册人“自企业主体资格消失之日起8年内未继承被引用商标的专用权”,进而推定被引用商标未被实际上是连续多年使用的。在“巴龙”案中,法院审理时,被引商标的注册人已被撤销9年多。在此期间,被引商标的权利状况没有发生变化,表明该商标被接受或使用的可能性很低。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消失,更好的选择是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意图出发,从“混淆可能性”的角度进行处理。如果注册人的主体资格长期丧失,并且没有其他信息表明该商标已经被连续取得或者使用,可以认为该引用商标投入使用的可能性很低,而市场上引用商标与申请商标并存造成混淆的可能性较低,从而批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商标就是产品或服务的名字,差不多等同于人的名字,下面就具体介绍一下西安商标注册的作用。

一、识别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将你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他人区分开来。都卖相同的东西,到底谁的好,消费者通过不同商标去识别,真正好的,最终就成了名牌,被消费者记住。如果没有商标,消费者如何识别?连识别都不行还谈什么记忆和传播呢?以往,好多认为商标没啥用,说什么都不愿意注册商标的人,他们的意识里,名字那么多,用什么不行,还非得注册。不注册行不行?行。但也许你用的越好,风险就越大!因为商标具有独占和唯一性,你用着没注册的好听的名字,眼下90%以上的可能性和别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那么这就意味着你所有的努力都是在替别人的品牌做宣传和推广,搞不好你还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面临着经济和法律的制裁。假如这些都无所谓,那么你大可不必注册商标!

二、信息载体商标是商品信息的载体,也是所有知名度、美誉度和价值的载体。同样,商标也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商家竞争体现到市场上是什么?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而质量和信誉,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所有的后端生产研发,前端营销推广,终极服务对象都是你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所有的努力都是希望产品或服务被消费者接受和认可,承载这一切的是产品和服务本身,但其表现形式和传播方式都是通过“商标”。所以商标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载体”。它承载你所有的付出和努力换来的“名声”,没有商标,这一切都失去了依附的载体,再多的努力都会变成无用功,甚至适得其反。

三、资产商标还是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花大价钱做研发、做营销、做服务,这些花出去的钱,最后都慢慢一点一滴积累转化成了你的无形资产,而这个无形资产就是你的商标!你为品牌塑造所花过的每一分钱,都会被你的品牌名称也就是商标如实承载。而这个价值,可以通过质押、转让、入股、甚至证券化等多种方式从现金或等价物上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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