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企业商标注册要警惕的陷阱
从公园到住宅小区,道路两旁大家基本上都看得到很多花草树木,这些并不是原先就生长在此,很多都是通过人工移植和培育的,这些都是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公司的功劳,当然他们承接项目也获取报酬,今天我们将一下做园林绿化的公司,在办营业执照的事项。
1.名称核准:行业词就叫园林绿化,有很多这种公司。
2.提供材料:我们以网上全流程办理为例,即股东没有非的公司的情况。①法人、股东和监事要办理数字CA证书,银行U盾也可以,用于网上签名;填报的时候身份证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地址也要提供;②注册资本和出资比例,根据股东出资情况,若只有一个股东则是一人有限公司,需签署一个有限公司承诺书;③注册地址,提供真实地址房屋编码,注册在前海自贸区的,需先跟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签订地址挂靠协议,要在有真实地址,提供房产证或者红本租赁凭证;④联系人电话,企业联络人制度。
3.经营范围参考:①苗木的销售;环境污染冶理;除四害消杀服务;白蚁防治;植物病虫害防治。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②园林绿化工程,花卉销售,造林绿化苗木,城镇绿化苗木销售。③许可经营项目: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花卉的销售;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设计与施工。④一般经营项目:园艺作物种植及销售;花卉种植销售。许可经营项目:景观工程设计与施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园林绿化市政养护工程设计与施工;生态环境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土石方基础工程设计与施工;市政工程设计与施工;环保工程设计与施工。
基本上在注册园林绿化公司只需要准备好上面这些内容,通过网上系统填报,就可以拿到营业执照了,注意的是如果自己去办流程不熟悉可能会浪费大量的时间,可以交给专业代理机构,熟悉办事流程有专门的园林绿化公司注册解决方案,从注册公司到刻章到税务代理都可以办妥,最重要的是减少工商驳回的概率,早日助力企业开展运营。
商标战略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拥有一个商标,并且维护好这个商标,企业竞争力才会更强,今天就跟你们聊聊商标取名技巧这些事。远离行业通用词讲究个性不要随大流如果想提高申请成功的几率,请一定要远离大众偏爱的词汇,现在名字是越来越难取少了,此时,讲究个性就成了另一种出路。字数也要有技巧建议尽量起三个字左右的名字,四个字的也尽量少起,除非多字的品牌辨识度很高。
否则,四个字及以上的商标,更加容易跟别人的商标近似。避免较多元素同申请对于那些含有多种元素的商标,比如下面这个商标,既有文字“大白兔”,又有字母“WHITERABBIT”,还有图形萌萌哒白兔形象。建议可以单个元素分开申请,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进一个篮子里,因为所有的不同元素在独立审核之后,如果只有一部分近似,那么商标申请整体都会被驳回。现在西安商标注册费用降低,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申请商标的人会越来越多,商标名字也越来越难取,但是,即使是只有七成的把握,也要一试,品牌形象建立起来,企业才可以走的更远更好不是吗?
现在有不少朋友开始申请国际商标,有很多走国际商标申请的,也有直接走单一国家的,相对于商标而言,专利的国际申请也是值得关注的,但是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有几个问题是值得大家注意的。在专利合作条件中,是不包括商标与外观设计的,其只针对发明与实用新型。并且在进入指定国的时候,只能选定一种专利类别。要么是发明,要么是新型,不能两种同时申请。
国际商标申请不是必须的,但是如果要做,同样是有时间限制的,这个是优先权之日起22个月,或者拿到国际检索报告之后的3个月内。国际商标申请专利检索是有时间限制的,这个可以是优先权之日起9个月内,也可以是收到检索文本的3个月之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
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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