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安商标注册转让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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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商标注册转让的注意事项

作者:陕西久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30 08:41:10

商标办理转让可以个人亲自去商标局办理,或者委托商标代理公司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显然这两种途径相对来说委托商标代理会省时间和省金钱一些。下面我司为您介绍关于西安商标注册转让的注意事项。

一:商标转让途径1、自行到北京商标局窗口提交申请;2、通过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委托办理。

二:商标转让时间1、商标局自收到转让申请后15日内下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2、自申请日起68个月收到《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该证明需与《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3、《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标注日期为转让成功的生效日期。

三:商标转让需要的资料申请商标转让须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的申请书1、商标转让委托书2、商标转让申请书3、营业执照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8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除该条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凡属这8种情况涵盖范围内的标识,均系绝对禁止使用。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如果诉争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那么,商标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应秉持何种主观裁量进行判断?

在相关诉讼中,又该如何适用绝对理由的审理标准?两个裁定均被撤销2013年,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此案第三人)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公式”,指定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等商品上。

2006年,某自然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公式”,指定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汽油机”等商品上,2016年该商标转让至此案第三人名下。2016年,两名印度籍自然人分别针对上述两商标,以诉争商标文字同印度的国家名称相同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对两案诉争商标作出维持注册的结论,理由为:“诉争商标文字为印地语,同英语INDIA,为印度国名,但消费者对印地语知晓程度有限,因此不会将其识别为印度国名。”

上述两名印度籍自然人对两案裁定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在这两起案件中,相关争议焦点是,两个诉争商标文字指向印度国名的“事实”,是否可以依据我国消费者的主观认知而改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该规定中的国家名称,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国家名称的全称、简称等形式,并不以我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限。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原告诉求得到支持庭审中,原告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对焦点问题进行了阐述。一是诉争商标文字仅指向印度国名,未形成明确的其他含义,且该文字的使用并未获得印度国家政府的同意,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国家名称,无论以何种形式,均不应仅以我国消费者的认知为限。亦即,我国境内相关公众对印地语的认知水平如何,并不能改变诉争商标文字指向印度国名这一事实。在无证据表明诉争商标文字的使用已经获得印度共和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应依据法律和事实对诉争商标宣告无效。

此外,在先司法判例:如(2017)京行终5508号行政判决中就认定“在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时应当从严掌握法律适用的标准”。其原因在于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是出于政治上严肃性的考虑,意在避免此类禁用标志的使用和注册妨碍有关国家使用其象征主权的标记的权利,或有损其国家尊严,进而对相关国家的国名等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二是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及适用,悖离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影响到我国同行企业的有序日常经营。

由于质量及价格的比较优势,长期以来中国柴油机生产厂商应印度客户委托进行代生产柴油机后出口至印度,并在产品上标注“BHARAT”(印度)作为产源标识之用。但由于此案第三人蓄意将诉争商标在海关备案,导致相关柴油机生产厂商的出口货物被查扣。除非这些柴油机生产厂商被迫同意与此案第三人和解,否则将难逃处罚,从而导致巨大的财产及人力损失,严重影响到这些同行企业的日常经营。此外通过查询,原告还发现此案第三人通过或无差别复制,或进行简单字母添加、组合,或通过将字母变形的形式,注册了大量中国乃至印度的知名柴油机商标,并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予以注册。

原告认为,这一行为是典型的商标囤积行为,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公共秩序以及公共利益。判决具有参考意义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对于绝对理由的审查,针对的是商标本身固有的不可注册性,主要考察诉争商标是否具有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固有属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共政策,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等。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对于违反包括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在内的绝对理由的标识,除法律条文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严格遵照事实与法律规定,如果仅以消费者的认知为转移,显然与商标法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相违背。

正如(2018)京行终2710号行政判决中所述,“相对于损害特定民事主体利益的禁止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条款而言,绝对理由条款的个案衡量空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对是否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进行判断的裁量尺度不应变动不居”。

因此,两案判决结果一方面维护了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另一方面,两案进一步明确了针对绝对理由的审理标准,即公众认知不应影响关于诉争商标文字与禁用条款规定情形之间对应关系的判断,对司法实践亦有积极的指导性意义。

如果确定注册彩色商标,日常使用中不能随意更改颜色,否则会被判定为“山寨”商标,一不小心还会错失商标。最近接到不少客户咨询,商标注册是要用彩色的效果图注册,还是用黑白的效果图注册呢?两者注册方法会不会影响以后的推广?针对商标注册是使用彩色商标或者是黑白商标,今天就和大家一起来看两者的区别。

黑白商标VS彩色商标黑白商标:不指定颜色后,商标使用时可以使用任意颜色彩色商标:指定颜色后,商标使用时必须使用指定颜色因此,申请注册黑白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可以采用任意颜色,相比而言更为灵活。当然也并非所有商标申请都非得采用黑白商标,主要有如下情况:1、产品特性需要:如涂料、彩色画笔等,通过彩色商标的展现更能符合产品特性和形成品牌效应。

2、已经在公众心中形成一定影响的标志或人物:颜色的结合已经成为了该标志或人物不可缺少的部分,假设未被注册但极具影响的麦当劳黄色M标志和绿色忍者神龟的形象。

3、增加商标注册成功率:如果商标本身的设计过于简单,以黑白形式申请注册有可能会被驳回。这种情况下以彩色形式申请可以增加商标注册的成功机率。商标注册成功千万别乱改,否则成“山寨”如果确定注册彩色商标,日常使用中不能随意更改颜色,否则会被判定为“山寨”商标,一不小心还会错失商标。

友情提醒商标使用者,以下行为可是会被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字、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也就是说,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否则国家商标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甚至会撤销注册商标。

在商标注册代理收费标准并不一致,有些收费较高,有些收费较低,而且它们能代理的商标类别也不同。无论是一般商标,还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它们可能在代理注册的收费上会有差别,除了商标局需要收取正常费用外,还需要向代理机构支付相应费用,鉴于此,我们还是得结合实际要求来选,所以较好来进行选择将很有必要,进而能被更多的人接受。关注商标注册代理收费价格,将能为我们做出更准确的选择提供帮助,所以较好来进行确定,肯定会被更多的人接受,进而能在品质方面有良好的效果,所以更好来进行选择,将是寻求较好品质的基础。

选择一家口碑声誉较好的服务机构,它将能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保障,自然是寻求较好品质的基础,为此,我们还是得结合实际要求来确定。既然在商标注册收费标准不尽相同,那么我们选择一家更好的代理注册服务机构,它们能在更短的时间内帮助客户拿到商标注册证。有些热门的商标容易被人抢注,所以我们找代理来提供帮助,将能在效率上有良好的效果。只有在服务上更好来选,才能被更多的人接受,至少它能在可靠性上有很不错的效益,毕竟它能被更多的客户接受。

实力较为雄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其服务收费更合理,还能快速帮助客户完成商标注册,所以它能被更多的人接受,所以较好来进行选择,将是达到较好效果的基础,所以我们还是应比较后再来选择,进而能在使用中会有很不错的效益,为此,我们还是应结合实际需求来选,毕竟代理注册不同的商标类别价格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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