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商标注册的标准有着怎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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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商标注册的标准有着怎样的规定

作者:陕西久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22 08:42:12

西安商标注册的标准一直是每个想要注册商标的企业或者法人都想知道的。因为商标注册是一道严格的法律程序,任何单位及个人是不能够自己找别的单位注册的,目前我国只能在北京商标局才能够进行商标注册的。下面,商标注册公司介绍商标注册会出现什么问题吗?首先我们就来说说商标的作用是什么?

1、商标是一个企业的灵魂,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也是有效保护商品或服务的重要保障,也是消费者认知购物的重要标识。我们喜欢买名牌穿名牌,这都是因为该品牌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其销售质量,服务质量都是优质的。

2、商标不仅仅是企业宣传的重要标识还是产品识别的唯一判断依据,通过商标我们能够知道此款产品是哪种类型,是哪种含义。每一款商标注册初期都是由商标注册第一步的设计息息相关的。

3、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任何单位及个人申请的都是遵循显著性为原则,不具有显著性也是关系到商标是否能够注册下来的关键。

4、商标注册中哪个流程都是非常重要的,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会导致失败,所以商标注册具有很大的风险,但是商标注册申请成功以后,企业可以用商标来质押贷款。

5、商标注册成功以后可以凭商标注册证书入驻大型电子商务平台销售自己的产品。商标注册被驳回了怎么办?当商标注册中遇到驳回,就需要做驳回复审,这时候商标局会下发一个驳回通知书,我们就要委托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进行一个驳回复审,为什么要复审呢?

因为我们商标设计初期融合自己产品的特点,服务的质量以及公司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是非常具有符合自己企业发展的规划。商标局是不会考虑进去的,我们之所以要找代理公司做复审,就是要把这些理念融入进去上交给商标评审委员会来重新审查这个商标,让其准许注册的一个过程。

商标注册有人提出了异议怎么办?我们都知道我们的商标过了实质审查结束以后就到了为期三个月的公示期,在此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有人提出了异议就需要做答辩,这时候商标局会下发一个商标注册答辩通知书。收到通知书以后我们就要委托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进行异议答辩。答辩主要是提供一些您对盖上商标的一些使用证据,由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法务律师来撰写相关的答辩书。一旦答辩书通过了商评委的审查,您的商标就注册成功了。

商标注册会出现什么问题吗?成功注册一个商标并不是容易的,从提交到拿到证书就需要至少九个月的时间,这其中可能面临商标驳回或商标不受理等问题,即便拿到商标注册证后期也可能面临商标撤三或商标异议等问题,这些都是需要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办理的,所以建议商标注册还是直接委托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办理比较好。

一、可以减少商标注册申请量。

现阶段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是一类一标,近十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每年均超过100万件,实行一标多类原则后,商标注册申请量将至少减少五成。

在一标多类的情况下,在注册多类时不需要填写多件申请书,只需提交一份注册申请书即可,而注册后的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等程序也会简单得多。

依照新《商标法》,申请人就同一商标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只需要提出一份申请,此时审查员也只需要审查一份申请,授予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号,无需再审查多份商标注册申请、也无需再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类别逐一授予商标注册(申请)号,降低了大量的商标注册(申请)号资源,使商标注册(申请)号更加简练,以便于以后科学分类。

二、可以减少商标局商标审查量,提高商标审查时间。

原先实行一标一类原则,申请人注册申请同一商标多个类别,将会有多件商标,这多件商标将会分别则多名商标审查员进行审查,实行一标多类后即变成一件商标,由一个审查员进行审查。

实行“一标多类”后即变成一件商标,由一个审查员进行审查,不仅可以提高审查质量,千且还可以增加速度,保持审查结果的一致性。同时,由于亩查速度的加快、审查标准的统一,保障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极大地减少商标管理的行政费用。

1、减少《商标公告》印刷、发行的费用,减少《商标公告》页数。

2、减少商标登记簿登记量。

3、减少商标局商标计算机数据库的容量。

知识链接:我国“一标多类”的缺陷

1、商标收赞标准没有及时变更

目前国际上大部分实行“一标多类”的国家在申请费用上都会考虑申请人的利益,采取一定标准的费用减免。我国目前采用的收费模式同一标一类一样,并没有费用上的减免。这本无可厚非。但是,考虑到我国目前尚处于经济发展阶段,大部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经济实力尚不十分雄厚,很多小公司依旧是“作坊”式的经营模式,商标注册申请费用依旧是注册申请人考虑的主要因素。

如果费用上没有减免,并不能刺激申请人采取“一标多类”的模式提出注册申请,从而使得这种模式在实践中无法得以推广并逐步完善。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希望国家主管部门是否可以考虑修改商标注册收费标准,让申请人切实从费用上得到优惠,以鼓励申请人采取“一标多类”的注册方式。

2、商标分割制度的单一性并不能完全适应商标注册申请人的需要目前采用“一标多类”的国家都有完善的商标分割制度与之配套,而我国现行《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仅仅规定了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对于有部分驳回的情形时才允许进行分割注册申请,并且没有规定分割具体的办理方法以及收费标准。

这种单一的分割制度并不能完全满足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商标使用的需要,同时限制了商标注册人在今后商标转让、许可的自由,使得商标注册申请人无法灵活使用注册商标。因此建议商标局充分考虑注册申请人的需要,完善商标分割办法,以有利于商标的管理和使用。

3、“一标多类”的注册方式应当给予适当的类别数量的限制根据国际上的经验,施行“一标多类”的注册制度,也应该设定一定的数量限制,否则也可能造成商标查询检索难度的增加,不利于商标注册前的查询。

一、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三、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四、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经过盖章或者是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以及复印件;

4、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需要提供经翻译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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