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商标注册防欺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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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商标注册防欺诈指南

作者:陕西久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2-27 08:41:31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驳回西安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应该在驳回后以书面方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局是一个国家行政单位。商标驳回通知通常以信函和通知的形式发送给原商标代理机构,不会以任何口头形式通知。因此,如果你接到类似的电话,不要相信。

请记住,商标拒绝必须基于国家商标局的拒绝文件。据商标注册公司小编统计,通常情况下,以打电话的方式通知你商标被驳回的人,一般会以这几种身份为借口:1、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局直属单位的从业人员;2、其他商标注册代理机构;3、委托代理机构的负责人。

1、查找商标局官方文件首先,商标审查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无论商标是否通过审查,都将以商标局的名义向原商标代理机构出具官方文件,而不是通过电话通知。因此,任何“从商标局或相关单位”通过电话通知的人肯定是一个骗子。其次,即使商标被驳回,专业机构在收到商标局正式发布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后,将了解驳回商标的理由,迅速做出专业分析、对策和建议,然后通知申请人,告知他们是否有必要进行驳回复审,以及驳回复审的要点和要点。

2、不信任所谓的“内部关系”商标局和业务评委一再声明,该机构中没有任何组织或人员被授权从事商标业务。然而,这些声称在电话上有“内部关系”和“特殊渠道”的组织中的大多数,使用一些分析软件来简单地判断拒绝的可能性,然后依次打电话。至于商标是否真的被拒绝,这只能是一个概率问题。一旦最终商标被拒绝,申请人可能会被骗以“涵盖”和“保证”的名义审查拒绝。处理这个问题的最好方法是不要盲目相信。首先,询问商标被拒绝的原因、他们知道信息的渠道、另一方的名称以及他们所属组织的名称,然后与他们的商标代理机构确认并告知他们他们知道的关于另一方的信息。

3.商标拒绝并不意味着商标过程的结束商标拒绝并不意味着商标过程的结束,也不意味着商标申请失败。商标拒绝审查只是商标注册流程的一部分。《商标法》规定申请一个人可以在收到拒绝通知申请后15天内向商标局提交复审。通过代理机构的专业分析,积极提供相应的证据,商标驳回审查仍然具有较高的成功率。即使商标驳回审查不成功,申请人们仍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争取。

此外,商标驳回复审的时间是有限的,复审的最佳时间将被非专业组织所失去,这很可能导致商标被取消。因此,无论是驳回审查还是行政诉讼,都是一项严谨的法律工作,专业、负责的机构是成功的关键。

工商注销对于任何人来讲都算得上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其实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大家在进行工商注销的过程当中,一定要了解到其中所存在的风险,当然很多时候在进行工商注销的时候,这里面的风险同样也是有所不同的,我们不妨多少来进行全面的了解。

一、合同订立中的风险在工商注销的过程当中,大家一定要记住这些合同在订立过程当中的风险,通常来说工商注销其实也是法律所认可的一种关系,当然要按照相关的合同法的规定来进行全面的代理的选择,也就是说谈妥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整个合同在签订的过程当中能够有效的去约束对方,能够更好的确保每一个人的利益,还能够给他们带来更多机构的利益的维护,这样即便之后发生了纠纷,也能够更好的对相关的风险进行处理。

二、执行中的风险很多时候这些工商注销的相关的代理机构,基本上在执行的过程当中会主动的被认为是被代理人的服务,那么发现问题的话一定要及时的和客户进行沟通,告诉客户究竟要怎么去做,问题在哪里,究竟应该如何去纠正,要把更多的法律风险告诉客户,保证客户的利益,也要更好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职业道德风险在工商注销的过程当中,很多人基本上也有着更多的职业道德风险,而且你会发现所有的代理机构基本上他们将面临着这些风险,因为和各个不同的企业的负责人往来比较密切的话,涉及到的公司的财务部分同样也非常的多,所以说在整个工商注销的过程当中,一定要选择一家好的公司,而且在选择这些代理公司的时候,一定要不断的加强管理,从而更好的来签订保密协议,同时这些代理机构要重视所有的从业人员的培养,不断的提升相关的专业技能和职场的素质,这样才能更好的为一些人去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规定没有区分异议、撤销、注销程序中的商标使用和侵权行为中的商标使用,而实践中不同程序中的商标使用因其目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

这里仅讨论维持商标权所需要的商标使用。从商标法保护商标注册成功以后的目的出发,维持商标权所需要的商标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在中国真实使用。维持注册效力的使用必须是在中国的使用。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域外的使用不能产生在中国维持其商标权的效力。同时,注册商标必须被真实地用于商业活动中,即其使用必须是能够发挥商标识别功能的使用。

如果仅是为了规避3年不使用注销的规定而象征性地使用,不构成商标法所要求的商标使用。如欧共体《商标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后5年内,未将共同体商标在共同体内真正使用于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或者连续中断5年的,共同体商标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受到制裁,除非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德国《商标法》第26条(1)规定:以对因注册商标所产生之请求权的主张或注册的持续有效取决于商标已投入使用为限,商标必须由其所有人在国内真实使用于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有未使用的正当理由者除外。

英国《商标法》第46条(1)款(a)项将自注册程序完成之日起5年内,注册商标所有人或经其同意者未在英国在其注册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真正使用,并且该未使用缺乏正当理由,作为注销注册的理由之一。我们认为,强调真实使用是必要的,建议《商标法》修改时将条例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纳入其中,并增加在中国真实使用于注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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